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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Java中,final
和abstract
關鍵字有各自獨特的用途,但它們可以共存于同一個類中。
final
時,意味著這個類不能被繼承。也就是說,沒有其他類可以擴展final
類的功能。abstract
時,它不能被實例化。抽象類通常包含一個或多個未實現的方法,這些方法被稱為抽象方法。子類必須實現這些抽象方法才能使類變得可實例化。現在,讓我們考慮一個類同時包含final
和abstract
聲明的情況:
public final abstract class MyClass {
// 類的成員和方法
}
這種聲明在Java中實際上是不允許的。因為final
類意味著它不能被繼承,而abstract
類意味著它必須至少有一個子類來實現其抽象方法。這兩個聲明是互斥的。
但是,如果我們考慮一個類包含abstract
方法和final
成員(非抽象方法),這是完全可能的:
public abstract class MyClass {
public final int myFinalVar = 10; // 這是一個final變量
public abstract void myAbstractMethod(); // 這是一個抽象方法
}
在這個例子中,MyClass
是一個抽象類,因為它有一個未實現的方法myAbstractMethod()
。同時,它也有一個final
成員myFinalVar
。這是合法的,因為final
只影響成員變量的繼承,而不影響方法的繼承。子類仍然可以繼承MyClass
的抽象方法,但不能改變myFinalVar
的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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